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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法規Regulations

台灣首府大學華語中心設置辦法
 
100年7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
教育部100年8月5日臺高字第1000137426號函核定通過
102年7月24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 
 
第一條 台灣首府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規劃及執行外籍人士的華語研習,開發華語教學產業的研究,
          以及其他有關華語教學的推廣活動,特設置「台灣首府大學華語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:
一、推動對外華語教學及文化之傳授與交流。
二、國內各項華語訓練課程之辦理。
三、外籍生(華語生)華語文能力檢測之教學規劃與輔導。
四、各項華語遊學與文化研習活動之舉辦。
五、各類華語教材之編撰與研發
六、推動華語教學之相關研究。
七、其他華語相關事宜之辦理。
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各項業務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(含)以上等級教師擔任之。
          本中心置組長一人及辦事員若干人:組長及辦事員依照人事室相關聘任辦法聘任之,以協助推動中心
          各項事務。
          本中心依業務需要,置特約華語教師、文化教師若干人,由主任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薦請校長聘任之。
第四條 本中心業務需要設置為華語諮詢委員會及編輯委員會,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。
第五條 (刪除)
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發布施行。